DB31 2016-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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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09 |
页数: |
4 |
文件格式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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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 |
2013-9-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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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B,上海市地方标准,DB 31/2016—2013,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,2013-06-21 发布2014-01-01 实施,食品安全地方标准,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,DB 31/2016—2013,I,前言,本标准为首次发布,DB 31/2016—2013,1,食品安全地方标准,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,1 范围,本标准适用于非即食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,包括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以及供应食品生产经营,单位使用的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产品,2 规范性引用文件,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,用于本标准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标准,3 术语和定义,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,3.1 调理肉制品,调理肉制品是指鲜、冻畜禽肉(包括畜禽副产品)经初加工后,再经调味、腌制、滚揉、上浆、裹粉、,成型、热加工等加工处理方式中的一种或数种,在低温条件下贮存、运输、销售,需烹饪后食用的非即食,食品,3.2 调理水产品,调理水产品是指动物性水产品经初加工后,再经调味、腌制、挂糊、裹粉、成型、热加工等加工处理,方式中的一种或数种,在低温条件下贮存、运输、销售,需烹饪后食用的非即食食品,3.3 冷冻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,按冷冻工艺加工,并且在冷冻条件下贮存、运输、销售的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,3.4 冷藏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,按冷冻或冷藏工艺加工,并且在冷冻或冷藏条件下贮存、运输,在冷藏条件下销售的调理肉制品和调,理水产品,4 技术要求,4.1 原料要求,4.1.1 畜肉原料应符合GB 2707 的规定,4.1.2 禽产品原料应符合GB 16869 的规定,4.1.3 动物性水产品原料应符合GB 2733 的规定,4.1.4 其他原料应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相关规定,4.2 感官指标,DB 31/2016—2013,2,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,表1 感官指标,项目要求检验方法,组织形态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组织形态,裹浆或调味料均匀分布。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,在自然光下,观察组织形态、色泽和有无杂质情况。按,产品包装或标签上标明的食用方法进行,熟制后嗅闻和品尝,检查其气味和滋味,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,气味与滋味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气味和滋味,无异味,杂质外表及内部均无肉眼可见杂质,4.3 微生物限量,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,表2 微生物限量,项目,采样方案a及限量(若非指定,均以CFU/g表示),检测方法,n c m M,沙门氏菌5 0 0/25 g - GB 4789.4,金黄色葡萄球菌5 1 1000 10000 GB 4789.10 平板计数法,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.1 执行,4.4 食品添加剂,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,4.5 污染物限量,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,5 其他,5.1 包装与标识,5.1.1 预包装产品标签除应符合GB 7718 的规定外,还应标示非即食等提示信息以及烹调方法等内容,5.1.2 作为散装食品销售或供应的产品,容器、外包装上除法律规定标注内容外,还应标示产品包装(或,拆除外包装冷藏产品的分装)日期和保质期,以及非即食等提示信息和烹调方法等内容,5.2 冷链控制,5.2.1 冷冻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应在-18 ℃以下贮存,在-15 ℃以下运输、销售。冷冻调理肉制品和,调理水产品禁止拆除外包装后分装销售,5.2.2 冷藏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应在4 ℃以下贮存,在7 ℃以下运输、销售,产品中心温度应在10 ℃,以下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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